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10类食品671批次样品,合格样品66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饮料不合格4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3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1批次;糕点不合格1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1批次。
安康市汉滨区盛裕祥购物中心销售标称天津市兴和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委托方:陕西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0克/袋白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01-02),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1.3g/kg,标准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计算检出值1.3,标准为≤1。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检出限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可能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造成的。防腐剂使用不当会有一定副效应,长期过量摄入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
延安市宝塔区刘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30克/袋光明炒货(生产日期:2018-08-10),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4.8mg/g,标准为≤3mg/g。
陕西丰华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森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委托方:西安市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00克秦来秦往牌芙蓉切(生产日期:2018-05-01),酸价检出值6mg/g,标准为≤5mg/g。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一般情况下,酸价超标的糕点、坚果与籽类食品,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能明显辨别出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价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陕西岠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市五福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300克(15克×20包)/盒五福鲜+图形牌野生瀛湖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7-15),镉检出值0.21mg/kg,标准为≤0.17mg/kg。
镉是一种环境污染物。若长期或过多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损害肾小管和肾小球,使肾脏发生慢性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中镉的最大限量值不得超过0.17mg/kg。重金属镉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镉含量超标的原料,也可能是污染物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