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集中披露了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国内知名连锁商超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产品不合格问题也被点名。据介绍,2014年10月-2016年8月间,联华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供应商郝连杰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一个仓库作为大米的加工生产车间,组织潘同刚等人使用因临近保质期、生虫、破损等原因被退货的大米,单独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并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后制成“佳惠”牌虎林地区、秋田小町、稻花香、东北长粒香等大米,再次销售给联华超市,销售金额共计89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在庭审中表示,联华超市供应商郝连杰等人使用超市退货大米、生虫大米作为原料再生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针对《产品质量法》要求食品符合包装说明的质量情况,明确被告人“重新喷涂成品大米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做法直接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亦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判决郝连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决潘同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