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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禁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加工使用不合格食品

2020年02月28日11:12  来源:映象网食药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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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讯(记者 王志华 通讯员 杜好斌)当前,各地餐饮行业已开始有序复工,为切实保障餐饮食品安全,2月25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严防经营加工使用不合格食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处理和利用积压食品原料,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严防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加工、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三无”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行为发生。

  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复工后依法依规经营,主动就不经营、加工、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三无”食品及原料等相关事项进行承诺。

  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复工前开展食品原料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等业务,以及向社会捐赠等。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要按照标签标识或温度等要求摆放售卖,确保食品持续处于能有效保障安全的温度环境中。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标签标识管理工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还应当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或网页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如进行包装销售的,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包装和标识规定要求。

  通知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经营、加工、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的食品或“三无”食品;严禁以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经营、使用积压食品及原料情况作为对复工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和抽检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工作力度,逐一排查、不留死角,达到全覆盖;及时处理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经营、加工、使用或未按规定存放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三无”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关键词:河南 严禁 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加工 不合格食品 责编:张迪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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